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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院已指示再审,二审时中院维持原判怎么办?

发布时间:2026-06-20 | 作者:吴亮律师 15555555523(微信同号)
针对“高院已指示再审,二审时中院维持原判”的情况,以下列举常见错误操作。1.未及时申请中止执行:部分当事人误以为再审立案后原判决自动停止执行,未主动提交申请,导致财产被强制执行,造成不可逆损失。2.提交的再审证据不合法:如提供伪造的书证或逾期提交无正当理由的证据,可能被法院驳回再审申请,丧失救济机会。3.忽视再审时效要求:虽高院已指示再审,但当事人仍需在法定时效内完善材料,若超期补充关键证据,可能不被法院采纳。若您曾出现类似错误或担心操作不当,可进一步向律师咨询纠正方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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结合“高院已指示再审,二审时中院维持原判”的情况,以下引用法律依据为直接回复提供支撑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:“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,裁定中止原判决、裁定、调解书的执行,但追索赡养费、扶养费、抚养费、抚恤金、医疗费用、劳动报酬等案件,可以不中止执行。”本案中高院已指示再审,属于“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”,原则上应裁定中止原判决执行;但需结合案件类型判断,若涉及上述追索类案件,法院可决定不中止执行。因此,原判决执行状态需以法院最终裁定为准,符合法定情形时可中止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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针对“高院已指示再审,二审时中院维持原判”的情况,以下说明特殊情况对处理的影响。1.若原判决涉及追索赡养费、扶养费等案件:根据法律规定,此类案件再审时可不中止执行,会导致原判决继续履行,当事人需提前准备资金应对执行,避免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。2.若当事人提供有效担保申请中止执行:法院可能裁定中止执行,暂停原判决的执行程序,为当事人争取时间准备再审,降低财产损失风险。3.若原判决执行存在紧急情况(如标的物易毁损):法院可能不中止执行,需当事人立即与法院沟通,说明紧急性并提供替代方案(如提存标的物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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针对“高院已指示再审,二审时中院维持原判”的情况,以下分析潜在法律风险点。1.财产损失风险:若未成功申请中止执行,原判决继续执行可能导致房产被拍卖、账户被冻结等,如当事人因生意资金被划扣,造成经营中断的经济损失。2.再审申请被驳回风险:若证据链不充分(如仅以主观陈述而非客观证据证明原判决错误),法院可能驳回再审申请,导致无法通过再审纠正原判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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